成都哪里容易收养?
收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ga、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收养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残疾人,与上述规定略有不同。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年龄、婚龄、无子女(只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有无收养人以及有无传染病、精神病和遗传病、经济收入、住房、劳动能力等收养人条件的证明;
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的户口本、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但是,外国人的申请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养子女、无配偶、无传染性疾病、精神不正常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抚育子女的疾病,以及来中国收养子女不违反其本国法律。外国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传染病、精神病和重症、遗传性、难以治愈疾病的检查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解1年以上治安、劳动教养证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证明(未解1年以上治安、劳动教养证明也可由被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
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提出收养申请,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而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征得收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提交收养当事人的书面收养申请和被收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并提交本人表示自愿被收养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