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狗狗归哪管?
1.首先要明确一点,无论是否办理狗证,都不能饲养烈性犬!任何时间、地点都没有例外!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件认定办法》第二条: 下列场所不得从事动物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风景名胜区、公园内; (三)医院、学校、机关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其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航空器、船舶等密闭空间; (六)城市建成区;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办饲养场(户),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关于办证,根据《厦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的犬只分为: 一般犬只: 大型犬只: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只: 上述三种需要办理养犬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以及犬只身份证(犬主身份证明文件)、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所涉及的证件包括: 户口薄原件; 身份证原件; 非本地户籍的需要出具居住证原件; 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盲人证明原件; 犬只的免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疫苗注射记录复印件加盖免疫部门公章) 注: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住所权属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文明养犬,《条例》有明确规定: 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做好犬的清粪工作,防止犬屎污染环境卫生; 携犬外出游玩时,应使用牵引带牵领,并主动避开老人、孕妇、儿童等特殊群体,以防伤人; 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并在十天内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接受处理。 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犬只无害化处理费或者治疗费的,由救助机构代为处置费用,并由公安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