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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治安保卫(以下简称内保)工作,是指为保障单位内部安全,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在本单位内部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和整治治安隐患、案件和事故等工作。
第三条 宿舍、公寓、居民住宅楼院等居民集中住宅区及农村牧区、农牧渔场、开发区等地区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内保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单位主管、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内保工作。
行政区内的内保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级公安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内保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出版、广播、视听等部门应当做好内保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承担内保责任的单位主管负责人是内保工作责任人。内保工作责任人应当重视内保工作,做好单位内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具体负责内保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等。
第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包括:治安制度防范、技术防范和治安保卫人员防范。治安制度防范重点是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证要害、重点部位和危险物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