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还查狗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标识。
公安机关应当委托狂犬病免疫点对养犬人提出的养犬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到犬只免疫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
(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或者在本市禁止饲养、销售的犬只目录列举的烈性犬、大型犬内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的,处二千元罚款。